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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修正「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3條、第8條

「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3條、第8條,業經經濟部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以經商字第10502425880號令修正發布。

 

說明:

 

一、 依據經濟部105年9月6日經商字第10502425883號函辦理。

 

二、 該函說明指出,配合民法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規定,明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獨立經營商業或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者,應經輔助人同意,申請商業登記時,應附輔助人之同意書,爰修正第3條規定;又為健全商業登記業務,商業因繼承而需變更登記時,由繼承後之商業負責人申請;商業之繼承經法院判決確定者,其變更登記所需之文件,得以法院確定判決替代繼承系統表及繼承協議書,爰修正第8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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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經濟部)修正「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3條、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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