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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健全方案」短期稅制調整措施說明

「財政健全方案」短期稅制調整措施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1條、第36條條文修正案業於103年6月4日經 總統公布,其中營業稅法第11條、第36條條文經行政院核定自103年7月1日施行,其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所得稅 
(一)修正兩稅合一「完全設算扣抵制」為「部分設算扣抵制」 
1、調整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為原可扣抵稅額之半數;另為衡平租稅負擔,非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中,屬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抵繳該股利淨額之應扣繳稅額部分,亦調整為原可扣抵稅額之半數。 
2、為衡平獨資、合夥組織與公司組織在部分設算扣抵制度下之租稅負擔,規定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辦理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時,應繳納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基於簡政便民考量,針對46萬家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仍維持原課稅制度。 
(二)修正綜合所得稅稅率結構 
將現行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由5級調整為6級,增加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規定,適度提高高所得者對社會之回饋,以達量能課稅及適度縮小貧富差距目標。 
(三)配套措施 
為適度減輕中低所得者、薪資所得者及特殊境遇家庭租稅負擔,納稅義務人個人標準扣除額由7.9萬元提高至9萬元、有配偶者由15.8萬元提高至18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分別由10.8萬元提高至12.8萬元。 
二、營業稅 
(一)恢復「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營業稅稅率為5%,至該二業其餘銷售額及其他金融業之銷售額適用之稅率仍維持不變。 
(二)本次調增稅率部分所增加之稅款,由國庫統收統支;至現行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稅率2%以內之稅款及金融業非經營本業之營業稅稅款仍維持專款專用,但將撥入「銀行業稅款撥入存款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及「銀行業以外稅款撥入銀行業以外之金融業特別準備金」,修正為均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籌管理運用,以提升準備金之運用效能。 
(三)基於稅制與預算體制之完整性,金融業營業稅稅款專款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之權宜措施,將於113年12月31日退場,屆期後由國庫統收統支。 
(四)基於國內外一致原則,將外國金融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各款勞務者,比照我國金融機構適用相同營業稅稅率規定,以達租稅公平目標。 
財政部提醒,本次修正所得稅法第66條之4、第66條之6及第73條之2有關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之可扣抵稅額之計算等盈餘分配事項,係自104年1月1日施行,營利事業得利用法案公布後至103年底前之緩衝期間,審酌資金運用情形及股東權益,如於103年12月31日前分配盈餘或辦理盈餘轉增資者,即可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另營業稅部分,該部依營業稅法第11條第2項授權規定,已於103年7月14日發布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俾利徵納雙方依循;另配合上揭營業稅法修正及認定辦法之發布,該部爰於同年8月5日修正部分營業稅相關函令。本次恢復稅率所適用之對象,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等兼營銀錢營業之信用部、信用卡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處理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資產管理公司、人壽保險公司、產物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及其他經營保險業務之事業(如: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等,請前開業者於103年9月申報103年7-8月期營業稅前應先行詳閱前開修正內容,俾正確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李專門委員素蘭、李科長志忠 
聯絡電話:(02)2322-8121、(02)2322-8166

摘算~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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