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部分條文,業經經濟部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以經商字第10502425790號令修正發布
說明:
一、 依據經濟部105年9月1日經商字第10502425793號函辦理。
二、 該函說明指出,按105年5月4日華總一義字第10500037381號總統令公布修正之商業登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6條增訂主管機關除得以過去之抄錄方式外,尚得以運用各種機器設備之方式提供登記文件之複製資料,並於本法第35條第1項增訂複製費規費之收費依據。準此,凡以影印、電腦或其他設備列印輸出、電子郵件傳送、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等形式提供或傳輸非原本之複製本者,應收取複製費,爰於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明定複製費之費領,以健全商業登記規費收費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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